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中扮演关键角色。根据第五条,他们负责执行《伦敦准则》的预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并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外商或其代理人需遵循特定步骤进行登记管理。第九条,对于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外)的化学品出口,需提交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试验样品。农药首次销售的登记则参照《农药登记规定》。
“化学品首次进口”的概念(P306列出释义,单项选择)。 9)我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对进口化学品的分类(多选题P306) 10)1989年《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对“事先知情同意”的解释(P306列出释义,单项选择)。
在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中,首要关注的是其安全处理和环境影响。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进出口化学品必须遵循国际或国内危险货物运输的严格规则,确保其分类、包装、标签和运输过程的合规性。装卸、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严格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以防止任何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二十条)。
在进口化学品的过程中,如果未能遵守《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条款,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具体来说,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进行环境管理登记的进口或出口行为,海关将依据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罚款,并强制要求当事人补办相应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