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负责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的是各级化学武器办公室(化武办),它们是直属管理部门。 需要进口或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必须通过指定的代理单位进行。 除了指定的代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从事这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监控化学品是指需要受到国家监管的化学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可以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如HW---等。这类化学品在生产使用时必须申请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类:可以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这类化学品也需要办理相应的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监控化学品是指那些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学武器的物品,主要指下列各类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是指受到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严格监控和管制的化学品,它们具备制造化学武器的潜力。 监控化学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以及除了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之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指的是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严格监控与管制的物品,这类物品具备制造化学武器的可能性。监控化学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类别:作为化学武器本身使用的化学品;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必须办理监控化学的使用许可证,比如HW---,进出口需要找特定的两家国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
监控化学品指那些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学武器的物品,主要包括下列各类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1、监控化学品是指需要受到国家监管的化学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可以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如HW---等。这类化学品在生产使用时必须申请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类:可以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这类化学品也需要办理相应的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2、监控化学品指那些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学武器的物品,主要包括下列各类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3、这类监控化学品主要包括各种民用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用于采矿、建筑等行业的民用爆破作业。由于其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和危险性,因此被列为重点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有毒物质类监控化学品 此类监控化学品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化学品,如氰化物、重金属等。
4、监控化学品 定义:监控化学品是被特别关注和监督管控的化学品,旨在防止其用于军事目的或生产化学武器。《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监控化学品的定义提供了基础。
5、监控化学品是指受到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严格监控和管制的化学品,它们具备制造化学武器的潜力。 监控化学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以及除了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之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1、条 指定单位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需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主要领导的名单;专门机构的名称;进出口合同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2、第十七条强调,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被指定的单位进行,未被指定的单位不得从事此类业务,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3、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方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